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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作画,版权归谁?

编者按 一段时间以来,AI绘画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,很多企业纷纷推出了基于文本生成图像的AI绘画。随着AI绘画在网络上的传播,由此带来的著作权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。3月16日,美国政府发布的联邦公告中称,美国版权局(USCO)发布的美国法规第202部分,AI自动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。毫无疑问,这一举措引起版权界热烈讨论。

  本期《版权监管》周刊05版,邀请业界人士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,对AI绘画过程中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分析,以期为受众提供参考。

  最近一段时间,关于人工智能的讨论十分热烈。在艺术领域,AI绘画也是备受关注和争议的焦点。近一年来,国内外AI绘图软件发展迅速。去年,AI画作《太空歌剧院》在美国科罗拉多州的艺术博览会上获得冠军,引发热议。国内也涌现出多种AI绘图软件,大批开发团队和投资机构持续涌入。业内人士表示,AI绘图软件开发门槛很低,代码开源,有一定编程基础即可开发。同时,AI绘图软件的使用便利度也越来越高。

  AI绘画频频“出圈”,相关法律问题也引发关注,其中,著作权问题就是重点之一。

  AI绘画能否构成作品需具体分析

  我国《著作权法》规定的“作品”是“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”,作品构成要件包括:文学、艺术、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,具有独创性,以一定形式表现。AI绘画是否能构成作品,需持谨慎态度,主要关注点在于AI生成内容是否属于智力成果,是否具有独创性。“智力成果”应当是来自于人的智力,AI绘图软件及其蕴含的算法本身都是人的智力成果,但借助AI系统二次生成的内容是否还属于人的智力成果,则需要予以分析。

  就现阶段而言,AI主要依靠拥有海量素材的数据库,借以人类设定的逻辑算法进行自主提炼、模仿,最终获得一种相对符合预期的“创作”能力,进而产出相应图画,“数据输入—机器学习—结果输出”,在此过程中每个环节都需要人的参与。本质上,现阶段AI绘图软件仍然听从人类的指挥,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思考和创造能力。从这个角度分析,目前多数AI图画仍是人借助AI工具产生,并未脱离人的智力成果范畴。但国外也有不同观点,比如美国版权局认为版权法仅保护“建立在人类创造力基础”上的“智力劳动的果实”,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保护的先决条件,AI作品不能登记注册。

  AI绘图是否具有独创性,需要具体分析。“独创性”是指“作品是作者自己的创作”,包含“独”和“创”两个维度。“独”指独立,即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作品,不存在对他人作品的抄袭或复制;“创”是指创造性,即作品应当体现作者的构思、思想或者感情,并带有创作个性。我国法律对于“独创性”标准的规定相对概括和抽象,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,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。如果并非对现成素材的简单拼凑,没有明显的复制、抄袭痕迹,具备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,则有较大可能被认定具有独创性。

  AI绘画的著作权归属尚存较大争议

  人工智能不具有自然人格和法律人格,其本身无法成为著作权权利主体,如果AI绘画构成作品,最终权利还是要归属于其背后的“人”。人工智能绘画作品产出主要涉及三类“人”:一是人工智能软件的设计者,人工智能根据其设置的既定算法和编程,通过模拟、学习,“创作”作品。二是使用人工智能软件的用户,其选择设定相应的条件,借助人工智能生成作品。三是人工智能软件投资商,为软件开发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。以上三方对人工智能及AI作品的形成均有重要贡献,目前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归属问题存在较大争议。

  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确立的作品原始归属模式包括:以著作权属于创作者为原则,以特殊规定为补充,以合同约定为例外。笔者认为,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分情形确认如下:

  约定优先用户使用AI绘图软件进行创作,可视为用户委托人工智能开发团队按照其要求,借助人工智能软件完成用户指定的作品,实际上可归为《著作权法》中的“委托作品”,“受委托创作的作品,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。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,著作权属于受托人。”

  实践中,不同AI绘图软件关于产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设置了不同规则。例如,国外AI绘画平台Midjourney规定,免费用户生成画作的所有权利(包括复制、改编、展示、表演、转授权等)均归属于平台,用户不可将生成画作用于商业用途;而对于付费用户,平台则仅保留了画作的部分商业权利。又如,国内百度文心一格统一规定生成的画作版权归属于百度公司。对于上述不同规则,若用户接受,且相关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,则可视为双方关于使用该软件产生作品的版权归属已达成一致,应按照约定执行。

  若无约定,需具体分析。假设用户只是为AI作画提供了初级条件和灵感,对最终生成的内容不具有实质性的独创性贡献,AI绘图主要是依赖于其算法和学习能力,高度糅合了不同画风、笔触、创意素材等形成的成果,在此种情形下,相应作品的版权应归AI软件权利人所有。

  实践中另一种较为常见的模式是AI创意+人工精修。一些画师运用AI的创意寻找灵感,进行要素组合,然后在AI生成图片中选择相对满意的版本作为初稿,再手动对其加以完善,形成细节更加精妙、艺术效果更加丰富的作品。目前AI绘图常被诟病逻辑、透视结构不合理,画面细节不精致。因此,对这种模式下产出作品中最为精妙的部分,用户本身也参与了创作,甚至完成了主要内容。若无约定,在著作权归属的分配上可对用户有所倾斜。如用户对AI绘图的二次加工已作出实质性的改动,形成了与原AI绘图具有实质性不同的作品,则应属于二次创作,著作权应归属于后期加工的用户。

  AI绘图是否涉及侵权,需从不同阶段考量

  AI绘图软件几秒内就能运用已有素材生成一幅兼具创意与美感的作品,这对于辛苦学习、钻研创作的画师来说无疑是一种冲击。许多艺术家表示抗议、抵制,认为AI软件未经许可学习、模仿或者抄袭了自己的画作,构成侵权。笔者认为,AI绘画被指侵犯著作权,根源在于其对现有作品数据的获取和对作品表达形式的使用。侵权风险主要源自以下两个方面,需要分别加以分析。

  一方面,AI绘图软件学习过程是否侵权——我国《著作权法》规定,使用他人的作品,应当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。因此有观点认为,AI对他人版权作品进行模仿学习,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,否则将构成侵权。对此,笔者有不同看法。

  根据“思想与表达二分法”基本原则,著作权保护外在表达而非内在思想。目前AI绘图软件学习和模仿的原理主要是对素材所展示的绘画手法、规则、技巧等特征进行抽取,包括对绘画对象的概念界定,对名家的绘画笔触序列、画风的归纳总结,甚至包括对绘画时代背景和人文情感进行量化计算。以上要素,实质都属于“思想”范畴,不归任何人独有。《著作权法》本身也并不否定对绘画创作规律进行的学习,因为通过学习,才能创作出更多具有美学价值的作品,促进艺术和文化繁荣。试想,如果是一位年轻人,短时间内通过刻苦学习,兼采百家之长,形成了一种独一无二的画风,进而创作出令人惊叹的作品,其钻研学习的行为不仅不会被指责,反而可能会被大加赞扬。只不过,AI技术的出现,使得这种学习、精进的过程显得过于轻易了。

  AI作画之所以引发轰动,是因为对社会既定利益配置规则造成了冲击,其中核心之一就是作者个人权利的保护与技术进步、文化繁荣等整体利益的平衡。仅保护作者权利,他人使用作品都要征得同意,无疑会增加艺术传播成本,也有损于公众的利益。因此,一些作者声明“禁止将我的作品用于AI作画”不一定能产生其预想的效果。事实上,只要作品公开,便等于允许公众接触、欣赏和学习,无法禁止被AI数据库抓取。试想,即便是AI学习了某幅画作,但若其没有用法律禁止的形式表现于外,作者又如何能知晓或者证明AI对其作品进行了擅自学习和模仿呢?同时,即便作者知晓,若AI的这种学习和借鉴处于法律允许的合理限度之内,原作者的禁止也可能被视为一种过度限制,未必会得到支持。

  另一方面,AI软件创作过程是否侵权——AI绘画显然是利用提取在先作品的素材进行创作,因而必定与在先作品有千丝万缕的联系。如果人工智能创作过程中,对他人作品的借鉴和使用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,比如机械地照搬、拼接了他人作品,构成侵权的可能就很大。

  如果并非简单地拼接、照搬,则需从AI画作与其借鉴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来判断是否侵权。在个案裁判中,就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可采用要部比对法、整体观感法等进行判断,或可尝试运用计算机技术将AI画作与所要比对的作品进行像素分解,观察两者之间的异同。此外,还可能存在人工智能将他人作品加以转换、糅合,形成新的美术作品的情形。这个过程是否侵权,重点在于考察AI对他人作品的引用,在“量”和“质”两方面是否适当,即所引用的原作部分在新作中应限于一定比例,且引用部分不能是他人作品中最为传神、最精髓、最能体现独创性的部分。同时,还需衡量这种引用产生的效果与原作品的效果是否有市场替代性等。

  AI绘画侵权证明与维权仍难破局

  目前对AI作品所涉及的侵权证明和维权仍然是较为复杂的问题。一般而言,若AI绘画仅与在先版权作品存在画风相似,作者主张构成侵权的难度较大。若发现AI绘画对某一作品存在明显的复制、抄袭,则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相对较高。

  司法实务中,判定著作权侵权成立需要满足“接触+实质性相似”两个条件,一是证明侵权人曾经接触过或可能接触过原作品,存在抄袭的客观可能性,一般只需作者证明作品在公开渠道发布,有被AI抓取的可能性即可,难点在于证明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。从举证角度而言,由于目前AI技术发展变化较快,素材选取随机性较强,糅合方法越发具有隐蔽性、模糊性,“抄袭”痕迹也易从技术角度规避,AI绘画对其他作品的抄袭不易证明,该类案件在取证和举证方面仍处于较为困难的局面。

  从实践角度看,如发现AI绘画与自己的作品明显雷同,著作权人可与软件权利人联系,要求删除自身作品的相关数据。同时,应注意保存、固定有利于证明抄袭等问题存在的证据,比如自己创作及公开作品的时间与AI作品的生成、发布时间,以及自己作品中的某些特别标志、内容等。

  人工智能时代,AI绘图软件展示了其在艺术方面的创造力和可能性,值得继续深入研究和拓展。囿于对目前AI技术和产品的认识局限,本文观点亦可能存在偏差。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,AI生成的物质和精神产品会愈加丰富。在以AI生成内容为核心构建的新兴产业中,各方利益如何实现和谐与平衡,则需要市场、法律、社会共同努力,包容审慎回应人工智能带来的各项挑战,以促进技术发展和文化繁荣。

  (作者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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